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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遺囑公證的告知

一、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二、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確定,遺產只歸遺產繼承人一人所有,不屬于遺產繼承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4、遺囑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包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公民有權設定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同時有權變更、撤銷所立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
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如變更、撤銷公證遺囑,必須到公證處辦理有關公證。

五、遺囑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六、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七、公民設立遺囑可以附義務,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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