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告知
一、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后不得撤銷。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贈與人可以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贈與財產只歸受贈人一人所有,不屬于受贈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四、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房產的所有權歸屬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為此,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后,當事人還必須在房地產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持房產贈與合同及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領取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五、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七、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殘廢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十、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十一、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