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遺囑》公證須提供哪些材料
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立遺囑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原件(須是手寫稿,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或由無利害關系人代書,立遺囑人簽名)。
3、立遺囑人所立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憑證原件、復印件及該財產系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遺囑處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均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立遺囑人要求撤銷在我處經公證的遺囑或對原經公證的遺囑進行補充的,應辦理撤銷遺囑聲明書公證或重新辦理新遺囑,并退回原遺囑公證書原件。
6、公證人員要求提供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