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繼承》公證須提供的材料
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全部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已銷戶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情況調查表;未銷戶的,出具醫院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4、繼承權親屬關系證明表原件(注意:由管理檔案的人事或勞資部門蓋章)。上述證明在國外辦理的須經外交認證,在香港辦理的須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在臺灣辦理的須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該聲明書,在國內居住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或親自到受理繼承公證的公證處,填寫棄權聲明書;在香港居住的應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或親自回內地到公證處辦理;在臺灣居住的應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在國外居住的應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并經外交認證。
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雖然是解放后死亡但無法提供死亡證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有關證據。
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按《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繼承人失蹤或死亡。
8、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