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及注意事項
一、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借貸雙方及擔保方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3、擔保方同意擔保并辦理公證的有效書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貸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權證明和登記證明;
6、按合同份數提供抵押物清單;
7、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下列人不能作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
(3)社會團體;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2、合同中應明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3、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以土地上的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5、當事人用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6、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有當事人雙方的明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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