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公證應提交證明材料及注意事項
1、用途:出生公證書主要用于當事人申請在國外定居、結婚、留學、謀職、加入國籍、移民等事務。
2、辦理出生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護照、出生證);
(2)申請人所在單位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校生,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證明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3)申請人父母的戶口本或身份證明;
(4)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5)申請人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張。
3、注意事項:
(1)出生年月日,如無足以證明戶籍記載錯誤的證據,均以出境前戶口本記載為準。
(2)若申請人的父母有死亡的應在單位證明上注明或提供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有使用外文姓名或別名的,應盡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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