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證明材料及注意事項
婚姻狀況公證包括:未婚公證、結婚公證、離婚公證和(離婚后)未再婚公證。
1、用途:婚姻狀況公證書主要用于當事人申請到國外探親、定居、移民、辦理結婚手續等。
2、辦理未婚公證書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已離境的提交護照復印件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提供其離境日期)。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生,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3、辦理結婚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申請人的結婚證書原件;
(3)夫妻合影照片或雙方單人照片若干張;
(4)代理人代辦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4、辦理離婚(未再婚)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3)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離婚后未再婚證明;
(4)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5、注意事項:
(1)結婚證書、離婚證書遺失的,申請人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判決書或調解書遺失,申請人應到原人民法院補辦有關證明或出具判決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證明。
(2)因在我國《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而無結婚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注明在何時、何地與何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