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應提交證明材料
辦理受(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受過刑事處分的人,提交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對判決作出的證明;
3、未受刑事處分的人,提交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未受刑事處分的證明;
4、委托他人代辦的,應提供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或材料;
6、注意:該公證書的使用,有較強的時效性(各國規定不一樣,有3個月,有6個月),如到期后當事人尚未離境,需重新辦理。此公證書是證明當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期間的該情況。對于已出境人員,須提供出境日期證明,證明其出境日止,是否受過刑事制裁。境內人員則以證明到出具證明那一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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