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繼承公證
一、繼承公證分為法定繼承權公證和遺囑繼承權公證。
(一)辦理法定繼承權公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等);
2、委托他人代辦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全體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可參閱本站“下載專區”之“申辦繼承公證的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8、繼承人中有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9、依法可以取得死者遺產的其他公民,應提交其對死者生前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證明;
10、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等);
2、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
5、被繼承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清單;
6、遺囑設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意以下事項:
1、遺產須是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財產為共有的,應先析產后繼承;
3、應如實提供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關系;
4、繼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應如實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情況;
6、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提交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應如實提供遺產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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