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為促進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維護公證工作秩序,保護公證處、公證人員以及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公證處、公證人員應當遵守本公約,依法履行公證職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證行業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公證處、公證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證程序,熱情服務,認真負責地辦理公證業務,保證公證質量。
第四條公證處、公證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公證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五條公證處、公證人員應當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共謀發展。
第六條公證處、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時不得為下列不當行為:
(一)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夸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三)在名片上印有曾經擔任過的行政職務、榮譽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其他頭銜;
(四)采用不正當方式壟斷公證業務;
(五)故意詆毀、貶損其他公證處或者公證人員的聲譽;
(六)干擾其他公證處或者公證人員正常的公證業務;
(七)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公證處未經有管理權限的司法行政部門同意,擅自設立辦事機構或者分支機構。
第七條本公約所稱公證人員,是指在公證處內從事公證業務的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輔助人員。
第八條本公約經中國公證員協會四屆二次理事會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