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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生公證辦理須知

一、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二、辦理出生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2、如申請人或其父母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復印件(護照復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國內戶口已注銷的應提供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3、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離婚證、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
4、申請人的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申請人無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的,應提供由出生地戶籍機關出具的報出生證明,證明中應注明申請人的父親、母親情況);
5、申請人近期兩寸免冠證件照片三張以上;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三、辦理出生公證應向申請人出生地、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四、辦理出生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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