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辦理婚姻狀況公證須知
一、辦理婚姻狀況公證應向申請人雙方的婚姻登記(離婚登記地)、申請人一方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二、辦理婚姻狀況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2、如申請人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復印件(護照復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
3、申請人雙方的結婚(離婚)證(經判決離婚的還應當提供判決書、判決生效的證明及調解書原件);如申請人一方或雙方已經故世的,應提供故世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并參照親屬關系公證辦理;
4、申請人雙方近期兩寸免冠證件照片三張以上;
5、如辦理未婚公證的,除未達到法定婚齡外,應提供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民政機關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三、辦理親屬關系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四、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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