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未受過刑事處分公證須知
一、辦理未受過、受過刑事處分公證應向申請人住所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三、辦理未受過、受過刑事處分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2、如申請人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復印件(護照復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
3、如辦理未受刑公證的,除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外,應提供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未受過刑事處分的證明》。如申請人曾經受到過刑事處分的,請直接至本處各接待點咨詢辦理。。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四、辦理未受過、受過刑事處分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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