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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學位公證須知

一、辦理學歷、學位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如申請人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復印件(護照復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
3、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
4、、兩寸近期免冠證件照片三張以上;
5、由申請人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學歷情況證明(履歷證明)或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在校學生還應提供學籍卡、學生證等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二、辦理學歷、學位公證應向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三、辦理學歷、學位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四、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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