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辦理繼承權公證須知
提示:因繼承權公證所涉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申請人宜直接前往本處各接待點現場咨詢為妥。
一、辦理繼承權公證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最后住所地、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如遺產涉及不動產的,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處申請。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均應當到場(點擊查看繼承人的范圍、順序)。
如有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權,應在公證員面前作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放棄繼承權人在境外居住不能到場的,如該人系中國公民,可直接到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如該人系外國公民,應到當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并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如有繼承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夠到場的,請事先至本處各接待點咨詢辦理。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應須攜帶的材料: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被繼承人配偶還應提供結婚證,子女應提供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明;
2、由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或寫有具體死亡日期的火化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如無法提供的,應由死者的戶籍所在地衛生防疫站補開死亡證明(需先到本處各接待點領取相關證明);
3、被繼承人的注銷戶籍證明(如繼承人中已有人故世的,應提供已故世的繼承人注銷戶籍證明及死亡證明);
4、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根據其人事檔案記載填寫,如被繼承人生前無人事檔案的,應提供由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戶籍證明)或檔案中注明父母、配偶、子女情況的相關履歷表復印件;
5、遺產的權利憑證原件(存折、房產證、股票對帳單、領取保險金通知書等);
6、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應當提供。
如公證員認為需提供其他材料證明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四、繼承權公證費按繼承人遺產收益額的2%支付(涉及房產的需評估),調查費用另外收取;
五、辦理繼承權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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