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與民間證明區(qū)別
公證與民間證明有什么區(qū)別?
民間證明,又稱為”私證”,如見證、中間人、證人證言等。私證只能一般地證明發(fā)生過這件事情,至于這件事處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見證人往往不過問,也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所以私證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起不到預防糾紛和防止訴訟的作用。
與私證不同,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代表國家所作的證明,是法定證明,它行使的是一種國家法律證明權,是一種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證明事實情況是否真實,而且還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證明是否合法,它能夠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糾紛,減少訴訟。所以,公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司法作用,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