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與打官司的區別
公證與訴訟:
都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公證機關與人民法院卻各以不同的職能和方式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 (1)公證是協助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有效手段,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一般不易發生糾紛,即使發生糾紛,也因為有公證書作書證,人民法院可以據此判明是非、作出判決,迅速解決爭議。公證一般發生在民事、經濟糾紛之前,是為了預防糾紛,強化法律監督,減少訴訟。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則是在民事、經濟糾紛發生后進行的,是為了辨明是非曲直,解決糾紛。
????(2)法律后果不同。公證書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以確認,只賦予它在法律上的證明力,不具有直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強制效力,有法律規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對有糾紛的法律關系在審理后制作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則都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上一篇:北京市哪些事項可以辦理公證?
下一篇:公證與民間證明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