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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哪些事項可以辦理公證?

1、法律行為公證

(1)各種經濟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租賃、承包合同、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等;
(2)各種民事協議。如贈與,財產分割,婚前財產約定,夫妻財產約定、賠償,民間借款,贍養、遺贈撫養等協議;
(3)收養和認領親子;
(4)繼承;
(5)各種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委托、贈與、聲明、承諾等;
(6)招標投標、拍賣、抽簽、抽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

2、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公證。

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義或作用的文件、證書、各種文字材料的總稱。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有:畢業證書、法人營業執照、董事會決議、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公司章程、各種表格、記錄、紀要等。

3、有法律意義的客觀事實公證。

(1)法律事件。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風雹、洪澇災害等自然災害、空難、海損等意外事故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學歷、經歷、職稱、身份、未受刑事處分、法人資格、資信情況等;
4、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5、證據保全公證。包括對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情況等進行保全。如:通知書郵寄送達證據保全、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知識產權侵權證據保全(特別是網上侵權證據保全)、房屋建筑裝修質量問題證據保全等。
6、提存公證。
7、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如代寫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監督公證事項的履行和調解處理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擔任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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