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賠償未必是壞事
公證賠償未必是壞事——評一起雙胞胎公證賠償案件柏建中 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民主與法制》雜志2018年4月28日以“孿生兄弟冒名抵押,公證處應擔何責?”的標題報道了一起公證賠償案件,引起了不少議論。這是2013年發生的一起案件,當時就在不少場合被討論過,案情并不復雜:2013年9月3日一個自稱“王強”的人持王強的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來到江蘇省興化市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內容為王強委托其弟弟王林代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代為辦理二人共有房產的抵押登記等手續。幾天后王林憑借興化公證處的公證書在上海市東方公證處與出借人胡麗麗共同辦理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的強制執行公證,并共同到上海市普陀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遂后胡麗麗將出借款項人民幣90萬元轉給王林。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林不能還款,11月19日胡麗麗向東方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具體向普陀區法院申請執行。直到此時,真正的王強才知道自己“被辦理”過委托書公證而且名下房產“被抵押”且面臨被執行。興化公證處的公證員在接到王強的投訴后才發現王強和王林竟然是一對僅靠肉眼根本難以發現區別的孿生兄弟。2013年12月23日興化公證處撤銷了委托書公證,12月30日東方公證處根據興化公證處的撤證決定撤銷了抵押借款合同公證書中王林是王強委托代理人的證明,遂后普陀區人民法院在收到這兩份撤銷決定后終止了對抵押房產的強制執行。胡麗麗在從王林處無法追討到借款后于2016年下半年將東方公證處和興化公證處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定東方公證處不承擔責任,興化公證處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其實這是一篇舊聞,類似的案例在公證實踐中屢見不鮮,利用雙胞胎造假也是我們在討論公證風險防范時經常提及的一個熱頻情形,這個案例就是因為孿生兄弟的情節而屢屢被媒體關注。很多公證同行也在為公證處要承擔責任而鳴不平,然而這篇報道最后提出的一個問題卻引起了我的思考,如果我不是一名公證員而是案件的主審法官,我又該如何去裁判呢?案情本身并不復雜,但是由此引起的公證責任問題卻頗值得深思,如果能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則會對我們去認識公證賠償案件中公證處的責任承擔規則大有益處。???????一、公證處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辦證人提交的所有身份材料都是真實的,而且根據興化公證處提交的辦證人員照片可以看出辦證人的臉型和身份證上的照片非常相似,公證員根本無法區分。因此很多人認為公證員是人,不是神,如果用肉眼根本無法發現真人和假人之間的差別,此時再要求公證處去承擔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因為公證處已經完全盡到了審查義務。公證員在辦證過程中已經盡到最大化的“高度勤勉謹慎義務”之后依然不能避免虛假公證書的產生,公證處是否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判斷公證處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區分不同的受損主體。在同一起因錯誤公證書導致的賠償案件中公證處對不同的受損主體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都不一樣。???????1.當受損主體為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他們可以根據《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要求公證處承擔責任。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具備侵權責任的一般要件:一、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存在過錯;二、造成損失;三、因果關系。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公證處存在過錯常有爭議,就像本案中不少人都認為公證處已經盡到最大化審查責任因此無過錯。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認定了公證處存在過錯的第一種情形即為“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因此不論公證處盡到何種審查責任只要公證書不真實均屬于有過錯情形,如果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責任。???????2.當受損主體為公證事項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外的“他人”。《公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因騙取公證書或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是公證事項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外的他人因相信被騙取獲得的不真實公證書而遭受損失,他人原則上只能向騙取公證書的當事人要求賠償,公證機構只有在未盡到審查核實義務才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或者因惡意竄通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在受損主體為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時,雖然只要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即存在過錯,但是仍然存在一種值得討論的例外情形。如果某公證處在依據其他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出具了相應的公證書之后,其他公證書因記載事實不真實被撤銷而導致該公證書也相應被撤銷,這種情況下后手公證書也是因記載事實不真實被撤銷,但此時后手公證書有無過錯?公證書的公信力導致后手公證書必須毫無懷疑的采信前手公證書記載內容,因此如果后手公證書完全是因為前手公證書的原因導致被撤銷自然無過錯,過錯存在于前手公證書上。???????在本案中胡麗麗和興化公證處、東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均有關系,而且她是東方公證處公證書的當事人,是興化公證處公證書的“他人”。胡麗麗雖然是東方公證處的當事人,但法院認定因為東方公證處是基于興化公證處的公證書出具了公證書,盡到了審查義務,因此無過錯,不用承擔責任。因此胡麗麗只能以“他人”身份依據《公證法》第四十四條和《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要求興化公證處因未盡到審查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興化公證處雖盡了一定的審查義務,但對于申請人是雙胞胎沒有引起重視,“既要仔細核查兩者的身份證件,更應要求當事人雙方均到場確認”,因此主觀上有過失,酌定承擔10%的補充責任。???????這里我們可以假設如下幾種情形進行討論:???????1.假如受托人不是造假者本人,而是與被假冒人沒有任何類似外貌特征的其他人,造假者也沒有在公證員面前露面,公證員在辦理公證時不可能聯想到公證當事人還會存在雙胞胎弟兄這一情形,自然不會產生額外的需要“雙方到場確認”義務,此時法院就不能認定公證處未盡到審查義務,興化公證處也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2.假如被假冒者王強是在抵押房產被法院拍賣之后才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時他向公證處主張賠償責任,公證處該如何擔責?王強是興化公證處和東方公證處兩份公證書的利害關系人。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只要公證處為不真實的事項出具公證書均有過錯,此時興化公證處不論審查到什么程度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東方公證處因是基于興化公證處公證書出具了不實公證書,如前所述東方公證處無過錯,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由興化公證處承擔。???????3.假如王林用一份虛假的委托公證書在東方公證處辦理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公證,此時東方公證書是否需要對胡麗麗的損失承擔責任?因胡麗麗是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公證的當事人,東方公證處為不真實事項出具了公證書且給胡麗麗造成了損失,當然要承擔責任。???????二、公證處適度承擔賠償責任未必是壞事???????公證實踐中遇到的造假情況層出不窮,就如同假幣市場一樣無論怎么打擊總是不能杜絕。公證處不斷提高審查手段,窮盡各種審查方式也仍然避免不了那千分之一、萬分之一的假人風險,在客觀上無法絕對排除掉假人風險的情況下依然要求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太苛刻了?其實未必,適度的承擔賠償責任對行業來說不一定是壞事,反而可能是好事。???????1.我們既然認可了公證書具有極高的公信力和證據效力,所有人都有理由認為公證書記載的事實都是真實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基于這種絕對的信賴而產生的損失當然要由公證書的提供者承擔責任。法院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也會在所難免的產生國家賠償責任,公證錯誤既然在所難免就需要落實責任承擔者。一個不敢承擔責任的行業是沒有前途的行業,勇于對外承擔責任就是鞏固公證公信力最有力的保障手段。???????2.承擔賠償責任是我們推廣公證業務最好的營銷廣告,我們經常說公證就是當事人因法律原因造成權利損害的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最有效的宣傳方式就是在重大災難發生后第一時間啟動的理賠程序。我們在各種宣傳材料中都會提及公證賠償的巨大優勢,事實上不少銀行或其他業務單位正是在看到公證產生的“天價賠償案件”之后才認識到公證的保障作用而愿意主動增加公證程序。???????3.公證承擔賠償責任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對公證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以公證過錯為前提,對他人的賠償要以公證未盡到審查責任為前提。因此只要我們盡到勤勉審核義務之后,產生的錯假證數量應當是有限的。而且公證機構在對外賠償之后也是有轉移風險和追償機制的,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必須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公證處在對外賠償之后還可以向造假的當事人或其他人進行追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和認定公證處、公證員在質量管理上是否存在問題并無必然聯系。對于類似于本案中雙胞胎等產生的錯假證問題所有公證處都可能遇到,而且換成任何人都不能確保次次能識別出來,只要公證處和公證員已經盡到勤勉的審查義務,在公證質量管理環節上就不存在問題。公證處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僅僅是因為公證書的公信力所導致的“無過錯責任”。承辦公證員更不能因公證處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就肯定要連帶的承擔責任,公證處只有在公證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前提下才能向公證員追償。???????三、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最主要的當然是精益求精,學習再學習,提高各種識別技術和識別經驗。古人的辭、色、氣、耳、目五聽制度在公證審查過程中是非常值得學習和借鑒的。此外要借助身份證識別儀、人臉識別儀、信息共享、交互識別等各種手段輔助識別假人假材料。???????另外,我們更需要調整心態,要認識到公證賠償是公證行業變大變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我們需要在賠償過程中總結經驗教訓,要在賠償過程中充滿自信,有失才有得,任何事情都需辯證看待,賠償不一定就是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