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證中錄像和筆錄是否需同步?
(2018)第9號(2018年5月21日答復)???????問題:辦證規則要求錄像的公證事項,錄像與制作詢問筆錄是否必須同步?抑或錄像和制作筆錄可以分開,相當于詢問兩次,是否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答復:???????一、制作公證詢問筆錄的意義???????公證活動中制作詢問筆錄,既是《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對公證活動的法定要求,又是展現公證審查過程的重要方式。《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采用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證人了解、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詢問的內容應當制作筆錄。”一方面,詢問筆錄作為公證法定程序,可以客觀記錄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是否依法審慎履行了諸如告知、查驗、探究等公證職責的情況;另一方面,詢問筆錄又可以如實反映公證活動中公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事實陳述等情況。所以,詢問筆錄作為公證程序的法定組成部分,在公證活動中必不可少,同時,詢問筆錄對于體現公證活動的依法合規性、增強公證證據鏈的強度等,也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意義。???????二、對于公證活動錄像的理解???????從司法部的相關批復、各地公證協會的相關辦證指引中,我們不難看出,對公證活動的過程進行同步錄像,其主旨在于利用科技手段更加高效率地固定證據,豐富對公證活動核心內容的記錄手段,與傳統的公證詢問筆錄程序相輔相成,更加全面、客觀的記錄公證員的履職過程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等情況,從而更加多元化地展現公證員和當事人在公證活動中的情況,進一步增強公證的證明力而作的特別規定。所以,對于辦證規則要求錄像的公證事項,除了完成傳統的詢問筆錄制作外,還應當遵從特殊規定。???????比如,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同時,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對《關于遺囑公證能否因未錄音或錄像而被撤銷的請示》作出的(2001)司律公函052號的復函中指出:《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是為保障遺囑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遺囑人于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增強遺囑公證的證明力而作的特別規定,它不是遺囑公證生效的必備要件。從保護遺囑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一般不宜以欠缺錄音或錄像形式而認定遺囑公證無效。???????綜上,咨詢組認為:???????首先,詢問筆錄的制作是公證程序的法定組成部分,在辦理公證事項時,必須按照公證事項的特點制作相應的詢問筆錄;???????其次,詢問筆錄與錄像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存在的目的都是為了客觀記錄公證活動,增強公證證明力;???????最后,實務中采取區別對待的方式。根據個案的情況,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兼顧效率。(1)對于有明確辦證規則的,如《遺囑公證細則》,建議盡量同步進行,即使筆錄記載與錄像有細微不一致,也不至于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2)對于沒有明確錄像要求的遺囑公證之外的其他公證事項(年老體弱者或者盲聾啞人涉及重大財產處分等),為防范執業風險,公證員可僅對重要事項(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進行了充分告知等方面)單獨進行簡短錄像。(本期撰寫人:張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