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長三角區域公證合作的幾點初步思考
???????2018年5月26日上午,滬蘇浙皖四地政法系統在上海召開長三角政法系統推進平安建設、法治建設座談會,四地常委、政法委書記分別代表各省市共同簽署了《滬蘇浙皖政法系統關于推進更高質量平安長三角法治建設總體方案》。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陳寅同志指出,要完善12368訴訟服務平臺、12309檢察服務平臺和12348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工作機制,進一步拓寬跨區域網上立案、律師預約等立案途徑;加強跨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協作、加大司法鑒定、公證、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領域的合作力度,為群眾提供綜合性、便利性和多元化法律服務。公證行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區域公證合作,落實長三角法治建設一體化的戰略方案。???????一、加強信息共享、推進區際公證信息互聯???????隨著公證信息化的推進,通過搭建信息平臺實現公證信息互聯的必要性日益凸顯。司法部律公司、中國公證協會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全國公證遺囑備案查詢工作的通知》已經啟動公證信息互聯在遺囑領域的嘗試。長三角地區公證行業可以依托互聯網技術試點開展公證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通過聯網形成公證受理信息、遺囑信息、戶籍信息、檔案信息、誠信風險信息等信息的統一信息數據庫及共享查詢平臺,通過公證信息互聯提升公證效率、控制公證風險,并依托公證大數據分析實現對公證業務發展的指引和規劃。???????二、優化信息調查、強化區際信息核查互助???????《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鑒于長三角地區區際經濟法律交往日益密切,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時往往涉及到跨區信息調查及核實問題。為進一步提升跨區信息調查效率,更好地服務于長三角地區民商事經濟法律交往的開展,可在長三角地區構建專門的區際信息調查及核查互助協作機制,實現長三角地區公證核查的一體化和全覆蓋,從而更好地服務于長三角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民生事業。???????三、打通執業壁壘、形成公證法律服務資源互補???????《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然而, 隨著目前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日益深入,原有的公證執業區域劃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證對區域經濟法律發展的服務。針對長三角地區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公證行業可思考打破公證執業的地域限制及政策壁壘,針對各省市公證機構間業務側重及服務特色的不同,合理配置公證法律服務資源,對于重大、疑難或跨區域的公證事項可以試點多地公證機構協作辦案機制,通過整合長三角地區公證法律服務資源服務于重大區際經濟法律活動,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四、優化司法對接,提升區際公證證據司法認可???????鑒于目前跨區域經濟法律交往活動日益頻繁,公證證明,尤其是知識產權類公證證據在司法領域跨區域的運用也顯著增長。由于各地司法環境、公證服務標準均存在一定差異,一定程度上導致司法機關對于公證證明的認定標準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浙江省高院于2016年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審查與采信的調研報告》,明確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審查與采信的相關標準,為長三角區域公證證據司法采信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和參照。公證行業可以通過研討會的形式與法院加強溝通,探索公證證明司法審查標準的整合與統一。除此之外,長三角地區公證行業同樣應當存在提升長三角地區公證服務標準化程度,統一受理要求、辦理流程及證明標準,實現公證法律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從而優化公證機構與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司法機關的溝通與對接,提升公證證明、執行證書及其他公證法律服務在區際司法活動中的認可程度。???????五、加強公證行業研討、發現公證區際互助需求???????除具體公證事項及業務上的合作外,長三角地區各省市公證機構同時應當進一步加深彼此的公證合作研討及試點,針對區際公證法律互助存在的實際需求、難點堵點進行研討、交流,針對重大區際公證合作問題可以開展區域間的公證研討會,加深交流、凝聚共識,從公證機構點對點的合作向地區公證行業層面的合作轉變。???????六、整合公證案例,搭建案例綜合發布平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為強化公證普法力度,優化長三角地區公證法律環境,公證機構可聯合長三角區域公證處搭建公證案例綜合發布平臺,將公證典型案例或優秀公證案例通過平臺予以發布,以強化公證普法力度,提升公證法律服務的認知度,為優化長三角地區法治環境提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