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遺囑是否還需要公證?
《民法典》時代,遺囑是否還需要公證?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民法典》,宣告我國邁入了《民法典》時代。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繼承編中,對于我國現有的繼承法體系做了較大的改動,而最為突出的一個改動就是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很多人或許就會有所疑惑:《民法典》頒布后,公證遺囑還可靠嗎?一、為什么《民法典》會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我們首先需要澄清一點:此次《民法典》對遺囑效力規定的調整,并不是為了降低當事人所立的公證遺囑的效力,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立遺囑人的權利。根據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優于未經公證的遺囑,這就導致部分立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后一旦想要變更遺囑內容,就必須再度前往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而一旦因立遺囑人年老體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的干擾,致使立遺囑人無法前往公證機構變更遺囑時,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就得不到保護。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取消了公證遺囑所具有的優先效力,另一方面《民法典》同時新增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這些立法調整共同指向的是對立遺囑人自身意思更妥善的保護。二、《民法典》實施后,已有的公證遺囑效力會受到影響嗎?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雖然調整了公證遺囑的效力位階,但依然明確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遺囑的內容為準。因此,只要立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后沒有重新訂立過遺囑,變更遺囑的內容,則公證遺囑的效力依然能夠得到切實保障。《民法典》制定的初衷即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處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已經立有公證遺囑的當事人,完全不必擔心自己所立的公證遺囑的效力會因為《民法典》的實施而受到任何的影響。三、《民法典》實施后,還有必要辦理公證遺囑嗎?《民法典》繼承編頒布后,或許很多人就會抱有這樣一個疑問:既然《民法典》繼承編新增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的形式,又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那是不是就意味著辦理公證遺囑沒有任何意義?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但對于普通自然人而言,公證遺囑依然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一)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保障《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盡管目前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遺囑形式的優先效力,但經公證的遺囑依然能夠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公證遺囑的受益人而言,一旦因遺囑內容發生糾紛,持有公證遺囑的一方無需舉證證明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在沒有相反事實證明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可以直接得到確認。因此,在證明遺囑真實性層面,公證遺囑依然享有獨特的優勢。(二)公證遺囑的合法性保障盡管《民法典》繼承編規定了多種遺囑形式,但對于立遺囑人而言,在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或者沒有法律專家協助的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往往會存在各種合法性瑕疵。而一旦遺囑內容涉及遺贈扶養、遺產信托或者意定監護、居住權等更為復雜的法律關系時,立遺囑人往往更加力不從心。此時公證遺囑的專業優勢就能凸顯出來。在辦理遺囑公證的過程中,公證員會對立遺囑人提供詳盡的法律咨詢,審核立遺囑人提供的遺囑草稿,甄別其中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風險,并協助立遺囑人訂立合法、有效、可執行的遺囑文本。對于立遺囑人確有需要的,公證員可以為立遺囑人代書遺囑。在遺囑涉及遺贈扶養、意定監護等事項時,公證員更可以自身的專業法律判斷為立遺囑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風險及合法性瑕疵。通過辦理遺囑公證,立遺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遺囑內容的合法,有效。(三)公證遺囑的服務性保障遺囑公證并不是簡單的對立遺囑人意思的簡單記錄,也不僅僅是對立遺囑人簽署遺囑行為的簡單證明,而是基于立遺囑人訂立遺囑行為,為確保立遺囑人的意思能夠得到切實實現而衍生的一整套綜合性的法律服務。除了為當事人提供遺囑公證服務外,公證機構也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提供遺囑保管服務。此外,公證機構更可以依托繼承公證,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實現立遺囑人公證遺囑的執行,確保立遺囑人的遺囑安排能夠全面、切實地得到實現。綜上所述,隨著社會法治環境改善,公民訂立遺囑的環境和能力都得到了提升,公證遺囑的特定效力與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出現了一定的沖突,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的變更適逢其時。但不能因此否定公證機構在指導立遺囑人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上的作用。公證機構也不會因為民法典沒有規定公證遺囑的特定效力而不再辦理公證遺囑。公證始終將是民眾訂立遺囑的一個合法有效的保證,我們也期待放開特定效力的公證遺囑,能更加滿足民眾的個性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