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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權

? 人身權是公民重要的一項權利,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則可以提出賠償。本文主要分析了侵害人身權的范圍,人身權包括了哪些內容,怎樣才是侵犯人身權。

一、人身權的概念和范圍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首先是一個憲法概念。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權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相聯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權利。從憲法確認的這些權利來看,所謂人身權,是指公民作為一個自然人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與公民的身體和名譽密不可分的權利。這些權利,在法律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客觀上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條件,正是因為享有這些權利,公民才成為獨立的法律人格體。人身權的概念在民法學領域得到了充分的發展。民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所謂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自身密不可分的、沒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分為生命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分為親權、監護權等。行政法上的人身權的范圍比較廣泛,除了憲法規定的人身權、民法規定的人身權之外,還包括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的人身權,如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

二、人身權的特征 ?

(一)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二)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三)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三、人身權的分類 ?

根據人身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不同,可以將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其中人格權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貞操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榮譽權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人身權范圍比較狹窄,限于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一點表現在該法第3、4、15、16、30條之中。

四、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權利或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即可以針對財產,也可以施加于人身;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勞動教養、強制傳喚、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它的表現有兩種情形:(1)無權限。指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機關實施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2)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條件關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條件之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五、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

1.暴力行為 ?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履行職責的權限,也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采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一定的批準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準程序。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形式。例如,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上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寶批準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必須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侮辱罪、誹謗罪、誣陷罪的規定處罰。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法人的人身權種類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系著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利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于一個公民的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于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二、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于他人名譽、人格的話,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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