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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賠償?

在因一方有過錯導致夫妻離婚的案件中,如何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是處理離婚案件的重點之一。2001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的頒布,賦予了離婚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實踐中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適用,難點在于對過錯的證明,具體到本案的情形,即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證明。該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離婚訴訟中,一般來說,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的合影、網絡及手機聊天記錄、往來電子郵件等,都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同居的事實。
關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由于損害賠償需以實際損害的存在為依據,而對因婚姻中的過錯所致的物質損害,尤其是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致的物質損害在審判實踐中很難證明,故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損害賠償,多是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而根據目前司法實踐的慣例,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不大,大多遠低于當事人主張的數額。
另外,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還應當注意,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可向對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一并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也不予支持。但是,若無過錯方系被告,在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或雙方系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無過錯方未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在離婚后一年內仍可單獨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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