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甲积分/ma465足球比分/在哪看国足比赛直播/虎扑热火专区

夫妻關系惡化期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

?股東權利的行使受到夫妻共同財產處置權的限制。股東權是公司成員因其出資行為所產生的一系列權利,包括表決權、質詢權、知情權,轉讓權等。股份轉讓權作為股東一項重要的權利,體現了公司法的司法自治原則,對活躍交易市場,促進股份流通有著重要意義。然而,沒有無限制的權利。股權轉讓除了充分尊重當時人間的意思自治外,行使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股東轉讓的股份屬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僅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還要符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其他法律規定。

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轉讓自己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對于該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可以用三部法律加以衡量說明。第一,股權轉讓符合了公司法的規定,兩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二,由于被告一方除了股東身份外,還具備夫妻關系一方的身份,夫妻一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受到婚姻法的制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重大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征得另一方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第三,作為夫妻關系之外的第三方,根據《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構成善意第三人而使轉讓行為有效。司法實踐中關于是否屬于善意受讓轉讓的財產問題,一般可以從第三人與轉讓人的關系,受讓方是否知曉轉讓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按照合理價格轉讓并支付對價,并結合夫妻關系現狀,轉讓財產的實際控制情況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離婚前后一方擅自處理財產,通過與他人串通轉移共同財產的現象較為常見,轉移財產的方式也各種各樣,形式或明顯或隱蔽,有直接將存款轉到他人名下,有虛假買賣不動產,有虛構債務,也有股份轉讓。對于夫妻顯然處于關系不和,矛盾分居期間,私自處置、轉移財產的,即使已經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法院仍可在查清整個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否定轉讓行為的效力并撤銷登記。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推薦